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,改善空气环境质量,保障居民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》和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等规定,县政府决定对无绿色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采取区域限制通行措施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限行车辆
无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,摩托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、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除外。
二、限行区域和时间
自2015年12月26日起,每日7时至20时,禁止无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人民路(徐州路至东环路)相关区域行驶。
三、限行过渡期
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1月5日为限行过渡期。过渡期内,住所地址在限行区域内的无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,凭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证进入限行区域。
四、法律责任
过渡期内,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进行警告教育,不予处罚。
自2016年1月6日起,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无绿色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、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规定,处以罚款100元并记3分。
特此通告。
灌南县人民政府
2015年12月24日